业主委员会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2021-03-2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厂房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业主委员会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