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2024-12-12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乡县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安乡县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乡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全县的征地拆迁工作。
成立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负责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与统筹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的督促与落实、住房安置资格的认定、安置房统筹及分配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办本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在出具财评报告后7日内落实征拆补偿资金,并实行资金专储。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落实到位、组织腾交土地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国动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税务局、县畜水中心、县农经站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农经站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做好被征地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工作。
第三条 建立“三方同步”“三堂会审”和“三榜公示”的阳光拆迁工作机制。
“三方同步”即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用地单位方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同步进行实物量清点,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确认,“三方”参与,同步进行。
“三堂会审”即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调查结果共同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评审核定。
“三榜公示”即拟安置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安置补偿结果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
第四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积极推进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信息化建设,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拟定安置房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县自然资源局选址确定,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拟定集中重建小区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县自然资源局选址确定,由承建单位组织实施小区基础建设。
第五条 安乡县房屋拆迁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1. 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 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 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20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给予分户安置资格,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给予90平方米安置面积。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五)独生子女家庭给予3万元独生子女安置奖励。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种安置方式。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选择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安置房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对其提供入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第七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720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144000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安乡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安乡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深柳镇范围内的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安乡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大鲸港镇范围内(含河西工业园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由安乡产业管理委员会拟定后报安乡县人民政府审定。
安乡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本县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提供交易后的产权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
购房补贴按安置面积的50%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纳入项目补偿资金预算,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按规定据实支付给被拆迁购房者。
第九条 安乡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240平方米/户的安置房面积,被拆迁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少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以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贴。
第十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其中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所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花卉苗木实行搬迁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动物养殖场所设施按重置成本根据使用年限酌情补偿。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第十二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房屋用途已改为经营门面、家庭作坊、办公、教学等用房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给予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利用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房屋仍在租约期内的,给予住宅房屋经营、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十三条 征收桔园的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及零星桔树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0。
第十四条 征地红线内未涉及房屋拆迁的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补偿。
第十五条 坟墓迁移费用根据征地面积按3000元/亩标准纳入补偿资金预算,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依法依规据实结算。
选择自行安置的迁坟补偿标准按土碑坟2000元/座、水泥及砖砌碑坟2500元/座进行补偿。
选择迁入安置公墓区的迁坟补偿标准按土碑坟1200元/座、水泥及砖砌碑坟1700元/座进行补偿。
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联合县民政局拟定安置公墓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选址确定,由承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公墓区的监管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按800元/座的标准办理墓地指标成本结算。
在公告迁坟期内,逾期不迁的,由县民政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纳入征拆资金预算。
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且协议生效一个月内按时倒房的,通过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1个月、但在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倒房、通过验收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超过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倒房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十七条 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补助费,按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征拆实施机构组织队伍统一拆除,房屋拆除费按10元/平方米纳入补偿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5%)、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5%)全额列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预算,专项用于研究处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处理及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支出。
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主要用于处理征地拆迁政策文件没有涵盖而又符合客观实际、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中没有列入的补偿项目。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被征地拆迁乡镇的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及相关乡镇、村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统筹经费、不可预计费的统筹使用进行集体审议决策的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相关乡镇、村(社区)提出需审议的事项,经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初审后报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决策后形成决议,交由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失地农民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在签订征地协议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一并报送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和参保人员花名册。
第二十二条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23〕2号)实施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组织实施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乡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政发〔2019〕4号自行废止。
附件:1. 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 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所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 花卉苗木搬迁包干补偿标准
4. 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5.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 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7.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9.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10. 桔园青苗、附属设施及零星桔树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 补偿 |
附属设施 |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
||
棉田、水田 |
3000 |
2500 |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
1. 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 2. 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 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
|
菜地 |
3500 |
4000 |
||
鱼塘 |
2000 |
|||
藕塘 |
2000 |
|||
自然林 |
1500 |
1000 |
||
经济林 |
6800 |
1500 |
||
旱地 |
1500 |
2000 |
||
果园 |
6800 |
25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附件2 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所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一、葡萄园青苗补偿标准
生长期限 |
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幼苗期 |
1年期 |
不少于170 |
3500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2年期 |
5000 |
|||
挂果期 |
3—4年 |
8500 |
||
丰产期 |
5年以上 |
不少于150 |
13500 |
二、葡萄园种植场所设施补偿标准
必要设施设备 |
水泥柱 直径(厘米) |
水泥柱密度(根/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有围栏、喷灌设施、水泥柱、铁丝、防护膜等,设施齐全。 |
不小于10 |
不少于80 |
14500 |
1. 该标准只限于葡萄园种植基地的设施设备补偿。 2. 该标准不含生产棚屋、硬化道路、三相电力设备、大型抗旱机井等设施的补偿。 3. 水泥柱直径和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无围栏或喷灌设施,其他设施齐全。 |
11000 |
|||
无围栏和喷灌设施,其他设施齐全。 |
7500 |
|||
无围栏和喷灌设施,其他设施只有少部分。 |
2500 |
附件3 花卉苗木搬迁包干补偿标准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移植补偿标准 |
备注 |
|
直径 |
高度 |
|||
4厘米(含4厘米)以下 |
1米以下 |
1000—3000 |
9800元/亩 |
1. 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 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折算。 4. 易地移栽的地点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5. 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最高不超过1.2米处的直径。 6. 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
|
1米以上 |
700—1000 |
10800元/亩 |
||
4-10厘米(含10厘米) |
|
160—700 |
13800元/亩 |
|
10—20厘米(含20厘米) |
|
50—160 |
360元/株 |
|
20—30厘米(含30厘米) |
|
30—50 |
960元/株 |
|
30—50厘米(含50厘米) |
|
20—30 |
1760元/株 |
|
50—70厘米(含70厘米) |
|
10—20 |
2660元/株 |
|
70厘米以上 |
|
1—10 |
3660元/株 |
附件4 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一、水产养殖物补偿标准
品种 |
养殖密度 |
养殖时间(时段) |
补损标准 |
龟鳖类 |
500只/亩或300公斤/亩 |
|
4800元/亩 |
珍珠 |
600只/亩 |
1年以内或4年(含4年)以上 |
2400元/亩 |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
3600元/亩 |
||
鳝鱼 |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以上 |
|
2880元/亩 |
蛙类 |
25只/平方米 |
|
2880元/亩 |
龙虾 |
150公斤/亩 |
|
2400元/亩 |
蟹类 |
600只/亩 |
|
2400元/亩 |
观赏鱼 |
身长5厘米(含5厘米)以下鱼苗,2万尾/亩;身长5厘米以上鱼苗,1万尾/亩 |
育苗期 |
2500元/亩 |
一般期 |
1750元/亩 |
说明:1. 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含80%)以上的,按标准补偿。
2. 本标准含水产养殖物转运补损。
二、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类别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专业水产养殖场所 |
一 |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防护设施、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20000元/亩 |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
二 |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14000元/亩 |
||
三 |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7000元/亩 |
||
自然水塘等其他养殖场所 |
|
2000元/亩 |
附件5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
钢混 结构 |
140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整板基础或桩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厕所、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厘米眠墙。 |
|
砖 混 |
一 类 |
1290 |
钢筋混凝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圈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二 类 |
12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钢筋混凝基础,现浇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
三 类 |
1100 |
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预制楼面、楼梯,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斗墙。 |
|
砖 木 |
一 类 |
8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二 类 |
7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
木结构类 |
580 |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
|
偏杂类 |
300 |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3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米以上。 |
说明:1. 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 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厘米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厘米以上的,每增减10厘米,住宅房屋补偿增减2.5%。
3. 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4.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6 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钢混、砖混 结构 |
600 |
多级吊顶、600mm以上地砖、墙面墙漆王、豪华墙面砖、整体厨柜、豪华包门等。 |
500 |
普通石膏或扣板吊顶、300mm以上地面砖、墙漆或仿瓷、普通墙面砖、普通包门。 |
|
400 |
简单吊顶、部分300mm以上地砖、简单装修。 |
|
砖木结构 |
500 |
多级石膏或扣板吊顶,600mm以上地面砖、墙漆王、豪华墙面砖、豪华包门、整体厨柜等。 |
400 |
普通石膏或扣板吊顶、300mm以上地面砖、墙漆或仿瓷、普通墙面砖、普通包门。 |
|
300 |
部分地面砖、部分吊顶等简单装修。 |
|
木结构类 |
400 |
石膏或扣板吊顶、300mm以上地面砖、墙面砖、仿瓷或漆、普通包门等。 |
350 |
部分地面砖或部分吊顶、仿瓷或涂料等简单装修。 |
|
300 |
简单装修。 |
|
偏杂类 |
100 |
房屋结构核定为偏杂类的按此标准执行补偿。 |
附件7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使用类型 |
主体结构补偿标准 |
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
200 |
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企业用房和办公、教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
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补偿。 |
||
办公、教学等用房 |
附件8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内,含两年)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15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计发) |
||
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3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
附件9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时间 |
区域 |
标准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 |
1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800元/平方米 |
其它 |
640元/平方米 |
||
2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640元/平方米 |
|
其它 |
510元/平方米 |
||
3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510元/平方米 |
|
其它 |
410元/平方米 |
||
4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410元/平方米 |
|
其它 |
330元/平方米 |
||
5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330元/平方米 |
|
其它 |
260元/平方米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下2年以上(含2 年)的 |
1级—5级商服区域补偿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进行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 |
1级—5级商服区域补偿按21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的 |
5级以下商服区域补偿按18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
说明:1. 区域范围以安乡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为准。
2. 经营门面、家庭作坊按上述标准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3. 办公、教学等用房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4. 经营、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或协议(合同)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如厕所、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5. 住宅房屋出租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给予住宅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附件10
桔园青苗、附属设施及零星桔树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一、桔园青苗、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青苗补偿(元/亩) |
附属设施(元/亩) |
|
直径 |
高度 |
|||
2厘米(含2厘米)以下 |
1米以下 |
100—200 |
6000 |
2500 |
2—5厘米(含5厘米) |
1米以上 |
80—150 |
8000 |
|
5—10厘米(含10厘米) |
1.5米以上 |
60—100 |
10000 |
|
10厘米以上 |
2米以上 |
40—70 |
12000 |
|
2—5厘米(含5厘米) |
1米以上 |
0.5米以上 |
25—80 |
|
5—10厘米(含10厘米) |
1.5米以上 |
1米以上 |
90—180 |
|
10厘米以上 |
2米以上 |
2米以上 |
200—300 |
二、零星桔树青苗补偿标准
规格 |
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
直径 |
高度 |
冠径 |
||
2厘米(含2厘米)以下 |
1米以下 |
0.5米以下 |
5—20 |
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桔园密度不达标准按零星桔树标准补偿。 |
2—5厘米(含5厘米) |
1米以上 |
0.5米以上 |
25—80 |
|
5—10厘米(含10厘米) |
1.5米以上 |
1米以上 |
90—180 |
|
10厘米以上 |
2米以上 |
2米以上 |
200—300 |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