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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2026-01-2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确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征收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按照“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公示,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会审,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公示后审定。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范围:

  (一)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第三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保障对象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为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按认定年龄享受对应补贴标准,所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保障对象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得享受当年度缴费补贴。

  保障对象在缴费期间被国家机关或行政企事业单位招聘进编、户籍迁出的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之日起计算补贴年限,连续计算15年,缴费补贴逐年实施。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缴费后可凭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  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6周岁至60周岁保障对象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保障对象,政府以增加养老金方式补贴被征地农民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死亡后,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可选择申请增加个人缴费额度。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费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照县政府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  本着“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征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提取。任何部门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县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用地单位要在征地手续报批前,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五章  保障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联合会审、公示和审定;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督促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到账证明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发放台账动态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管理工作;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负责划拨集体补助资金;启动征地项目时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负责审核征地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负责集体补助资金划拨台账动态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家庭征地前后承包耕地面积等内容审核;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面积台账动态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审核;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审核台账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的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内村居进行被征地农民申报认定资料收集、整理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报送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会审;统计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申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的管理、审核台账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来源:慈利县人民政府网站

慈利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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