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26-03-25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为规范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结合瓯海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调查登记
(一)合法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建筑,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历史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应合并计算安置。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补偿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调查或无正当事由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补偿内容及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视为合法房屋(以下简称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三、住宅用房补偿及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腾空搬迁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非公寓式套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给予安置建筑面积。旧房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1.25外加原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价格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安置面积与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原旧房补偿金额根据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朝向、结构及其他因素评估确定。
安置房屋购买金额按照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外加新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60%(差价的60%上限为1500元/㎡,下限为1000元/㎡)确定。
0.25系数换算部分,按4500元/㎡结算。
(五)合法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且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内;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内。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合法房屋部分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00元/㎡,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2.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计算,且户增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012年2月20日起,被征收人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含视为合法)分不同时间段被多次征收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原则上应当与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房屋合并计算户增。涉及中堂、附属用房等不得单独计算户增。
(八)经依法认定后,合法房屋外的其他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照本条下列规定给予购买及结算,但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及户均增购等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1.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之间建成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成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两者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60%结算(差价的60%上限为1500元/㎡,下限为1000元/㎡),并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价格结算规则参照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2.仅持有土地合法手续,或持有土地合法手续但房屋经认定均不属于视为合法建筑的,可按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大于在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内的房屋基底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面积。价格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算(上限6000元/㎡,下限4500元/㎡)。
(九)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应安置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两倍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分套安置。具体套型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采取分套安置的,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根据标准套型选择套型,且套型分套后每套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最小套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安置套型由实施单位指定。
(十)按本细则结算差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若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需缴纳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十一)住宅房屋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具体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原合法住宅房屋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现状为经营的,按时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原则上每间不得超过20㎡),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按原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奖励计算期限。
四、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及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合法营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三)合法营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最高按旧房市场评估价值8%给予奖励,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等值置换住宅安置房,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营业、办公用房的补偿,参照本细则执行,评估时应当扣减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
五、房款缴纳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差价款:原旧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实施单位;第三期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前实施单位公告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被征收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并列第一”资格。
六、安置认购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三)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则规定时间届满之日视为安置房交付之日,据此计算临时安置费。
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征收其他非居住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合法用房,如地下层(地下室)、简易房等,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但不计算应安置面积。
牲畜栏、茅房等其他附属用房统一按占地面积15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被征收人可持相关凭证至实施单位申请补助,标准如下: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本细则规定的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原则上指征收地块就地或者就近划拨性质安置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
(五)本细则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发〔2023〕16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