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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

2026-06-03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简称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洞头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灵昆街道和昆鹏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二、调查登记

  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范围(红线图)组织人员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及被补偿人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补偿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明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

  调查结果应当逐一建档,并按规定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产权认定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二)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以认定结果为准,认定结果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

  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区相关认定办法执行。

  (三)征收范围内同一被补偿人名下有多处具有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合并计户。多人共有的房屋,计为一户。同一被补偿人名下的未经登记房屋与其用途相同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计户。被补偿人名下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其用途相同的未经登记房屋,合并计户。

  四、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规定执行。

  五、补偿安置

  (一)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合法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建筑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确定合法房屋价值时应当扣减房屋基底占地涉及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房屋基底占地以外的补偿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应安置面积,被补偿人可任选下列一种:

  1.“合法面积”安置。即按征地合法房屋证件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2.“一翻三”安置。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前为农业户身份的,且宅基地属原始取得或者继承取得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按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不超过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

  3.“人均保底”安置。被补偿人根据上述1或2确定的应安置面积仍未达到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确定应安置面积。

  (四)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符合“一翻三”安置的,被补偿人系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其应安置面积扣减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面积可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公式:(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应安置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五)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旧房属住宅房屋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

  1.产权调换房屋与原合法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与原合法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不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80%给予优惠。相等面积部分认购价计算公式:

  认购价=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原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80%

  应安置面积超出原合法房屋面积部分,认购价按不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予以认购。

  2.被补偿人要求增购的,原则上每户增购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增购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应安置面积超出原合法房屋面积部分认购价予以认购;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认购价按不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予以认购。

  3.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被补偿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办理分套安置,且分套安置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含)。

  4.应安置面积退购: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后剩余的应安置面积,可以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差价予以退购。

  5.产权调换房屋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被补偿人实际认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出让土地性质的,被补偿人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时补缴划拨和出让土地性质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六)房屋因废弃倒塌,其宅基地使用权如已收归村集体或所有人经批准已在本村另建新房的,该房屋不能享受安置政策,但地上附属物按建安成本价评估予以补偿。

  (七)被补偿人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进行装修、改(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批准期限的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八)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

  住宅用房搬迁费标准:15元/平方米。住宅用房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搬迁费标准参照市、区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同步调整。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二)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7-9元/平方米·月。

  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市、区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同步调整。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自被补偿人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不超过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补偿人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不超过36个月。

  (2)住宅用房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补偿人合法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45平方米计算;两倍支付时按实际面积计算,且不低于两倍支付前的临时安置费。

  七、奖励和补助

  (一)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00元/平方米。

  (二)涉及电表、电话等移装报停补助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助标准执行。

  八、住房保障

  (一)征地住宅的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补偿人家庭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低收入家庭是指被补偿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省大救助系统具备以下身份的家庭:

  (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温州市特困家庭。

  2.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被补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的家庭。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及人均住房面积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不小于45平方米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结算规则结算差价。

  (二)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持有土地合法手续,或持有土地合法手续但房屋经认定均不属于视为合法建筑的,可申请按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确定安置面积。

  (三)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和土地均未取得合法手续且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视为合法建筑的,可申请按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8平方米(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确定安置面积。

  九、有关规定

  (一)旧房腾空后,实施单位应当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房屋清单以及被补偿人提交的权属注销材料等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被补偿人既未申请注销登记,也未按约定由实施单位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实施单位提供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二)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应遵循“早搬迁先认购”原则。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摸文方案由实施单位拟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应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公布实施。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公布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搬迁改造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来源:洞头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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