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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26-06-30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长宁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中共长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216次常委会、长宁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日

长宁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长宁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宁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适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条 长宁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竹业、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四条 土地权属、地类由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作为各类补偿、补助的计算依据。土地地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第五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比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2000元/亩执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如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高于2000元/亩的,按照批准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成片林木的补偿,以该地块一种主要栽种作物的标准计算补偿,已按成片林木计补的不再补偿青苗补偿费。

零星林木每亩补偿额度不得超出该地块上的主要栽种作物的成片林木补偿标准。亩补偿金额超过成片林木补偿标准金额的,按成片林木计补;亩补偿金额不足成片林木补偿标准金额的,按实计补。

第八条 未在省政府批准的标准中明确的补偿事项,按照同类可参照的,参照标准执行;无法参照的按照评 估或经市场询价后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

第九条 下列青苗、林木等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林竹木,抢插的花草;

(二)天然野生杂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地调整的,由各镇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200元/户承包地调整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依规调整承包地。

第三章 住房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予以锁定登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但批准文件上载明不予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

(四)按照农房宅基地政策,农房迁建后,原宅基地上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设施;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

截止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应封户锁定人口。因自有合法住房在征地红线范围内需拆除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员为住房安置人员。

因下列情形,住房安置户未登记在册的直系家属成员,视为住房安置人员,纳入安置范畴:

(一)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且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集体公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的人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就应征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生;

(四)正在服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第十三条 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和移民安置等原因,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同意建房的,所建房屋系唯一宅基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住房安置人员。

第十四条 坚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定原则。住房安置户一户只能对应本户宅基地权享受一次住房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所建房屋纳入拆迁的除外。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转而未转为城镇户口、尚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

第十五条 被拆迁建(构)筑物的面积丈量

(一)无阁楼的平房,按水平投影面积(房屋滴水)计算建筑面积;

(二)楼房和有阁楼平房,以房屋外墙包边分层测算建筑面积。楼层(含阁楼)层高高于2.2m的,按实计算;层高不足2.2m的,折半计算面积。

(三)无屋顶或尚未封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

(四)未尽事宜,参照《四川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该栋房屋的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或共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领取和代管。共同共有人有明确分配方案的,可按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户或共有人。

第十七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予以锁定登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

(一)农村村民住宅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以货币补偿安置或选择提供安置房。

(二)农村村民住宅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没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

住房的具体安置方式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安置。

核定安置人员,按30㎡/人,4500元/㎡,即13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购房安置费,经锁定的家庭成员不再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农村村民房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长宁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购置房屋的,按协议签订时户内人口数,领取18000元/人(30㎡/人,600元/㎡)的县城购房奖励。

安置户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在除县城外县内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购置房屋的,签订购房合同协议后,按协议签订时户内人口数,领取4500元/人(30㎡/人,150元/㎡)的乡镇购房奖励。

第十九条 提供安置房。

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农户选择超出上述面积安置房,按照同期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相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购买超面积部分。住房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房票等市场化方式落实。

第二十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一)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安置人员必须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二)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农村村民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房屋重置价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执行。

(三)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执行。

(四)安置户因征地拆迁原住房拆除后,重新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收耕地占用税。

(五)安置人员不足3人的户按3人计算,3人及3人以上的户按实计算,由征地单位按1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户建房补助。

(六)安置户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在村庄规划的集中居住区范围内选择自建住房的,可享受该集中居住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住宅,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有关补助。

第二十二条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的,原农村村民住宅拆除后,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采用统一建房安置方式进行修建的安置房,按国有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四章  其他补偿和补助

第二十三条 搬家补助。

住房拆迁户将房屋腾空移交后,一次性发给600元/人的搬家补助。

第二十四条 搬家过渡期租房补贴。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房拆迁户,自被拆迁房屋腾空并完结移交拆除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按20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共计2400元/人的搬家过渡期租房补贴。

(二)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住房拆迁户,自被拆迁房屋腾空并完结移交拆除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按20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共计2400元/人的搬家过渡期租房补贴。因安置房修建原因,超过12个月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从第13个月起按照400元/月/人计发租房补贴。

(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住房拆迁户,自被拆迁房屋腾空并完结移交拆除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按20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共计2400元/人的搬家过渡期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的装修(装饰)补助,可在下列方式中确认一种计算方式:

(一)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

(二)按照合法住房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220元/平方米。

(三)按照据实清点计算,按《长宁县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纳入住房安置的人员中符合特困人员、孤儿或二级(乙级)及以上等级残疾人等任一情形的,在配合征地工作中按时完成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后,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利用合法建筑,持有合法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或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农户,对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按照实际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相应结构的重置补偿价标准的30%计算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人员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征地封户锁定的在册人员之外的下列人员,纳入安置人员范畴:

(一)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生;

(三)正在服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第三十条 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条 户籍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征地时只办理户籍迁出手续,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一)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

(二)迁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已享受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不予安置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有权机关核定的农转非人数和安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转非安置程序。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6月1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长宁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表1-1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株)


名称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桔等柑橘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70




盛果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110




衰果


70



幼苗

定植3年内

6



幼树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12

2

香柚等柚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7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110




衰果


70



幼苗

定植3年内

6



幼树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12

3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含3年)

80




盛果

挂果11年及以上(含11年)

170




衰果


8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15

4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15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400




衰果


3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6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20

5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15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400




衰果


3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5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20

6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含5厘米)

7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50

6

葡萄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3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20

7

香(芭)蕉

挂果


40




5

8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3



产叶(果)桑

初产叶(果)

4




中产叶(果)

5




盛产叶(果)

6




老化树

3

9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幼树

未产果

5



小树

初产果

10



中树

中产期

20



大树

盛产期

50




老化树

10

10

竹类

25根以上(含25根)

60



10—25根(含10根)

40



10根及以下

20

11

松、杉、柏等针叶类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10



小树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20



中树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30



大树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45

12

杂树等阔叶类

幼树

离地高度0.5—1米

5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15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25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40

13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等类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15



中树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4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80

14

花椒树、巴豆

初果


30



盛果


60



幼树


10

长宁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表1-2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亩)

名称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桔等柑橘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400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8500

衰果


6500

幼苗

定植3年内

1500

幼树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2500

2

香柚等柚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400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8500

衰果


6500

幼苗

定植3年内

1500

幼树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2500

3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含3年)

4500

盛果

挂果11年及以上(含11年)

9000

衰果


70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8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3000

4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500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11000

衰果


100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30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1800

5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含3年)

500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含9年)

11000

衰果


100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含3年)

30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1800

6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850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650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450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2000

7

香(芭)蕉

挂果


8500


2500

8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500

产叶(果)桑

初产叶(果)

2500

中产叶(果)

3500

盛产叶(果)

5500

老化树

2500

9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幼树

未产果

800

小树

初产果

1500

9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中树

中产期

3000

大树

盛产期

6500

老化树

1500

10

笋用竹

8500

11

竹类

25根以上(含25根)

8500

10—25根(含10根)

6500

10根及以下

4500

12

松、杉、柏等针叶类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2000

小树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4000

中树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5500

大树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6500

13

杂树等阔叶类

幼树

离地高度0.5—1米(含0.5米)

150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35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含5厘米)

50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含16厘米)

6000

14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等类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3500

中树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550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7500

15

花椒树、巴豆

初果


3500

盛果


5500

幼树


1800

附表2                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元/m2)

1

钢结构

1400

2

钢混结构

1300

3

砖混(现浇)结构

1100

4

砖混(预制)结构

1050

5

砖木结构

800

6

土木、木结构

700

7

其他结构

200

附表3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1

围墙

乱石垒、土围墙

立方米

220

砖、石围墙

立方米

440

2

院(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33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55

土坝

平方米

20

石板坝

平方米

50

3

堡坎

石堡坎

立方米

330

立方米

440

立方米

440

其他

立方米

220

4

水缸

120

5

地窖

120

6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30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6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70

7

水窖

土水窖

立方米

30

三合土水窖

立方米

80

条石及砼水窖

立方米

100

8

水池

砣石、条石池

立方米

110

石砌、砖砌、混凝土

立方米

100

造型水池

立方米

120

9

水井

土水井

400

条石水井

7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1100

机井(含抗旱井)

2200

10

灶台

土灶

700

红砖砌灶

800

瓷砖灶、水泥灶

900

节能灶(含设施)

1600

11

坟墓

普通土堆坟

800

砖、石、水泥修砌

1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1200

12

水管

钢管

10

PE管

35

PVC管

5

胶管

5

13

沼气池

产气

2000

未产气

1000

14

粮仓

立方米

60

15

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

60

16

排灌沟渠

衬砌

元/平方米

100

未衬砌

元/平方米

30

17

烤烟房

2.7米乘2.7米

5000

3米乘3米

6500

3.3米乘3.3米

8000

18

围墙大门

铁大门

平方米

200

木大门

平方米

100

19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

平方米

20

钢架

平方米

35

塑钢

平方米

40

水泥柱架

平方米

35

其他棚

平方米

20

20

水塔

立方米

150

21

彩钢房

平方米

150


附件2

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预制水磨石地面(普磨)

平方米

55

18

防护栏

一般

平方米

55

预制水磨石地面(彩磨)

平方米

75

不锈钢

平方米

110

2

瓷地砖地面

平方米

85

19

强化木地板

平方米

70

3

马赛克地面

平方米

55

20

实木地板

平方米

160

4

花岗石地面

平方米

110

21

木质墙裙

平方米

45

5

内(外)墙砖

平方米

55

22

太阳能热水器 (拆卸安装)

1100

6

铝合金

平方米

130

23

木板楼

平方米

85

7

塑钢

平方米

160

8

防盗门

700

24

望板

平方米

30

9

坐便器

450

25

竹楼

平方米

20

10

浴缸

550

26

墙纸

平方米

30

11

蹲便器

160

27

固定碗柜、衣柜

立方米

160

12

卷帘门

平方米

130

28

罗马柱

15

13

电视卫星接收器

320

29

琉璃瓦

平方米

75

14

空调移机

320

30

集成吊顶

平方米

100

15

包门

320

31

木质、石膏阴角线

10

16

钢化涂料

平方米

15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来源: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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