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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26-07-0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林业、信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确认,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实施、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征收耕地内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000元/亩。征收林地内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林地面积计算,标准为:灌木林及其他林地林木3000元/亩;一般乔木林林木8000元/亩;方竹林等经济林林木12000元/亩。补偿后的青苗和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林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林地内除林木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附件4相关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内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若低于8000元/亩的,则按8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足。

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面积或结合实际按附件3、4分类标准支付给其所有权人。结合实际支付给所有权人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一)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拆迁房屋(层高不足、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并按重置价格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人员其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装饰物,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层高不足、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其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并按重置价格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

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2,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按附件7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规模化苗木种植一次性给予所搬迁设备、苗木评估净值20%的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类。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三)商业服务类。按照房屋实际经营建筑面积100-4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项目区位等综合因素,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评估的标的物、设备在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评估净值补偿。

对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票据的,按搬迁时相关部门确定的安装价格补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加的畜禽养殖物、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区片地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规定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不得侵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六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只征收未发包土地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村(居委)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被征地户户长会确定,拟安置人员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拆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拆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但符合我区宅基地分户条件且已分户居住的除外。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其被拆迁住房按房屋重置价格50%的标准另行予以自建住房补助,并对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新自建住房宅基地补贴。

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2,新自建住房宅基地补贴标准详见附件6。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再生育政策,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凭妇检医学证明已孕且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1.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

2.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3.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4.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家析产、司法处置等方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该家庭无其他住房的,房屋被拆迁时房屋产权人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优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每平方米820元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安置房建安造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与本实施办法同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由安置房建设单位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拆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其不予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附件2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并按重置价格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住房,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需要的费用,其搬迁费每户按两次计算,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算。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人计发提前搬迁奖励;对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搬迁腾退土地,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面积计发住房货币安置奖励。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货币安置奖励标准详见附件6。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所有权人和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在相关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内协商选定;无正当理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不选择的,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在相关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内随机选定。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其处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本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9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南川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3.南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4.南川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5.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费额标准

      7.南川区畜禽水产养殖专业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1

南川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综合

地价标准

范   围




一类区域

5.46

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

二类区域

5.23

南平镇、水江镇、大观镇




三类区域

4.98

兴隆镇、太平场镇、白沙镇、黎香湖镇、乾丰镇、河图镇、木凉镇、神童镇、石莲镇、鸣玉镇、石溪镇、福寿镇、冷水关镇、民主镇、峰岩乡、骑龙镇、中桥乡、石墙镇、楠竹山镇、金山镇、头渡镇、德隆镇、合溪镇、古花镇、庆元镇、大有镇、三泉镇、山王坪镇







附件2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型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102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现浇盖)

82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 )穿逗瓦盖

690

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660

片石结构

片石墙瓦盖、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660

土墙(木)结构

土墙(木)瓦盖、石棉瓦、玻纤瓦盖

570

圈舍

砖石

420

土木

360

简易结构


15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南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果   树

移栽嫁接苗

4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m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m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补偿25元)。

直径2-4cm(含2cm,不含4cm)

25-40

直径4-7cm

40-45

直径7-10cm

45-90

直径10-13cm

90-155

直径13-16cm

155-215

香蕉(芭蕉)

新栽未结果

3-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

36-60

11-15株

60-80

葡   萄

新移栽苗

2-3

直径在4cm以上的,每增加1cm,增加补偿15元。

直径1-2cm

10-12

直径2-3cm

12-20

直径3-4cm

20-40

桑   树

直径2cm以下

4-6

直径10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补偿10元。

直径2-5cm

6-10

直径5-8cm

10-20

直径8-10cm

20-40

杂   树

直径3cm以下

4-6

以主干离地1.2m处为准,直径20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补偿10元。

直径3-5cm

6-10

直径5-10cm

12-16

直径10-15cm

20-30

直径15-20cm

40-50

干果树

直径2cm以下

4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补偿15元。

直径2-4cm

13-25

直径5-7cm

25-42

直径8-11cm

45-72

直径12-15m

77-115

花   椒

直径2cm以下

5-1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直径5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补偿10元。

直径2-5cm

12-17

直径5cm以上

19-25

花   木

木本花

2-3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

0.7-1

慈   竹

小笼(20根以下)

29-65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

42-84

楠   竹

直径5cm以下

12-16

以离地1.2m处的直径为准。2公分以下的所有竹苗,按每3苗为1窝,每窝补偿5-10元。

直径5—10cm

16-29

直径10cm以上

31-50

杂   竹

小窝(20-30根)

窝 

12-19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

18-38

桂花树

新栽幼苗

1.5-2

直径16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补偿10元。  

直径2—5cm

10-29

直径5—10cm

32-77

直径10—15cm

86-115

备注: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在规定期限内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2.珍稀名贵树木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南川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堡坎

(鱼塘堡坎)

条石(砖)

立方米

150

改田改土不予补偿,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100

围墙

平方米

60


片石

50

土围墙

15

砖瓦石灰窑

石砌

立方米

60—75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再补偿。

水井

条石(砖)

立方米

85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50

简易

25

机井

500

地坝

石坂(水泥)

平方米

35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三合土

15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85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

60

泥结路面

50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立方米

45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一律不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沼气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

20

10

水渠

条石、砖砌

立方米

6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

25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4200-5280


电杆

9米以上

190


不足9米

130

水管

室外饮水管

4

不含自来水安装水管、市政管网,排水管指室外排水管。

排水管(200毫米)

30

排水管(300毫米)

60

排水管(500毫米)

90

混凝土管(200毫米)

40

混凝土管(300毫米)

60

混凝土管(500毫米)

80

坟墓

土、片石坟(单)

3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近亲属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土、片石坟(双)

4000

条石、预制(单)

6000

条石、预制(双)

8000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5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附件5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标准(元)备注太阳能热水器台1500罐装沼气池个1800空调迁移费柜式台、次400按两次补偿挂式、窗式个、次250按两次补偿灶单灶个500双灶个700简易组合灶个2400精装组合灶个3600冻库立方米900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粮仓立方米50卷帘门平方米150入户防盗门平方米240防盗网不锈钢、钢筋平方米60光纤电视迁移补偿700元/户民用天然气专户迁移补偿3800元/户水专户迁移补偿671元/户居民用电迁移补偿600元/户商业用电补偿(三相动力电)1850元/户




附件6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费额标准

名 称

标准

备注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新自建住房宅基地补贴

3人及以下9000元/户,4人12000元/户,5人及以上15000元/户


搬迁费

3人及以下的1500元/户·次,4人的2000元/户·次,5人及以上的2500元/户·次

按两次计算

临时安置费

1—4人户1000元/月

1—4人户

800元/月

1—4人户

600元/月

1.过渡期限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2.4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月。

货币安置奖励

700元/㎡

按应安置面积计算

提前搬迁奖励

3000元/人


农村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及农村设施用房提前搬迁奖励

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商业服务类等按搬迁补助费的10%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对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并腾退土地,根据情况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规模化苗木种植、工业类等按苗木或设备评估净值的10%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附件7


南川区畜禽水产养殖专业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头(只、亩)

序号

类别

规模

搬迁补助费

备注

1

畜类

奶牛

5头以上

840

1.具备专门生产经营手续;

2.具备专业的养殖设施;

3.未制定具体类别标准的,可参照已制定标准,综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因素评估后予以补助。    

2

水牛、肉牛

10头以上

360

3

经产母猪

10头以上

360

4

50公斤及以上

50头以上

180

5

50公斤及以下

50头以上

150

6

50头以上

100

7

兔(含野兔)

200只以上

10

8

禽类

鸡(含野鸡、珍珠鸡等)

蛋鸡

500只以上

7

9

0.5公斤及以上肉鸡

500只以上

4

10

0.5公斤以上

500只以上

4

11

2公斤以上

300只以上

8

12

0.5-2公斤

300只以上

7

13

幼鸽

3

14

成品肉鸽

4

15

信鸽

7

16

水产类

泥鳅(黄鳝)、蛙等

3600

17

鱼类

3000

18

虾类

4200

19

其他类

60

 来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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