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26-08-2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8月6日经六届17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下称《补偿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制定宅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公益性墓地的设置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起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以及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和统计养老保险金额。
区社保基金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安置房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区财政局、惠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应予配合与协助。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征地工作,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具体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一)征地过程遇到的征地问题及政策解释,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二)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研究讨论形成具体方案和建议。
(三)组织召开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例会,研究处理征地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分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区征地监管机构定期派审计人员到征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区征地监管机构的检查、监督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情况,将拟启动征地前期工作的项目报请区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区人民政府认为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批准并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在征收土地申请时,明确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第七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征地前期工作的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和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提供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为征地补偿提供技术支持。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征地红线图等资料,应用航测、航拍等新技术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和权属等信息开展进一步核实调查工作,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应当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应当参与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其中,单独选址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或项目业主部门按规定选取;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选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市公安局惠阳分局等有关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涉及部门职责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由区自然资源局制作听证告知书。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张贴、公示、送达。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工作,在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并对听证笔录、签到表等材料进行存档。区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修改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放弃听证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记录留存。
第十三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各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向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六)土地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合同。
(八)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照。
(九)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购买合同和发票等。
(十)土地、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等补偿申报清单。
(十一)与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书、进口报关单、入库单、有关账簿、所得税鉴证报告、完税凭证等。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资料提交人和核对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留存,原件退还资料提交人。
第十四条 非区财政资金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属地镇街按程序选取第三方服务机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独选址项目、批次用地、基础设施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或属地镇街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服务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拟征收土地涉及对土地使用权、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征地补偿资金拨付至各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征地补偿款。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需绘制界线图的,绘制界线图的测绘服务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化解风险工作,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批准文件代拟,经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依据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等资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跟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征求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每个项目予以补偿的边角地、夹心地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3%,每块夹心地、边角地的面积不得超过5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夹心地、边角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管理,组织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由各镇人民政府移交区征地储备中心入库。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并移交区征地储备中心入库和管理。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在付清补偿款后30日内完成清场。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应根据工程造价进行设计、编制预算结算,最终以工程费用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每亩不超过5000元(不含房屋清拆费),列入征地成本。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确保符合净地移交要求。
(二)与土地清场相关的其他费用。
清场后土地需要围挡管理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围挡费,围挡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条 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4.5%计提,并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原则上按区自然资源局20%,自然资源所10%,各镇人民政府50%,村民委员会(含村民小组)20%。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开展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
(二)用于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意见征求会、法律分析会,以及专家咨询论证、业务培训学习、工作交流与调研、个案研究、法律政策研讨等业务费用开支。
(三)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及交通补贴费用。
(四)与征地工作有关的协调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市直下达的征地项目工作经费分配比例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填报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将补偿材料在区自然资源局征储一体化系统上传并录入,并在报批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将纸质档案材料送至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一节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地类依据国家标准核定,并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当年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保持一致。土地地类现状调查结果与数据库不一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审核、认定后确定土地地类。
第二节 村民住宅补偿
第二十八条 村民住宅补偿可以选择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和等值置换安置房等形式,鼓励采用房票安置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包含村民住宅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限时搬迁奖励。
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补偿包含等值置换的安置房(原则上以村民住宅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等值置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限时搬迁奖励。
第二十九条 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
(一)由权属人确认认定基础信息。
(二)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村民小组报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根据《补偿办法》及惠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调查认定。
第三十一条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经调查、认定后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不包含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或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奖励。
第三十二条 因合法继承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祖屋形成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经调查、认定后,可以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给予补偿,但不给予重新安排宅基地。
继承人需提供户口簿、经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签章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涉及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可以由具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确定最终继承人并签署放弃继承权利承诺书;涉及多人共同继承的,还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确认受托人和收款账号),对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予以确认,并根据《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一)继承人住宅房屋经调查、认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关于村民住宅的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继承祖屋经调查、认定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每栋住宅房屋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不包含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或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奖励。
(三)村民住宅房屋、继承祖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经调查、认定后分别予以补偿,但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不得超过每户最高上限。
第三十三条 经村民住宅权属人提出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认定分户后,每户住宅房屋根据《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调查、认定后,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前6个月不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
因征地造成村、村民小组办公场所变更需要进行临时安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同区位、同类办公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经营手续齐全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利用合法的永久性房屋进行工商业经营的、已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业经营证件、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相同且持续依法纳税经营的。
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工商业无论经营手续是否齐全,均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村民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三节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第三十七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
(一)由权属人确认认定基础信息。
(二)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确认。
(三)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规定予以补偿。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经调查、认定后参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每栋房屋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不包含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三十九条 未建房屋的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且不属于违法用地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政府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等及以下资料中的至少一项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第四十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二)各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调查,填写清点丈量登记表,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须在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权利人提交的办理补偿登记资料,制作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
(四)补偿结果公示须在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
(五)各镇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六)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经查明取得合法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的,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 特殊宗祠、庙宇、特大坟墓等需以个案方式补偿的,经权利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后,由各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同等规模、就近安置原则进行安置成本工程造价预算评估,初步评估结果经区自然资源局评审通过后,拟定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和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补偿金额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二条 征地项目涉及非政府建设的道路、桥梁等,且政府未就原使用功能进行重新建设的,经权利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实施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和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同等规模道路、桥梁等的重置成本工程造价预算和已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估,初步评估结果经区自然资源局评审通过后予以补偿,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三条 《补偿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由各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确认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补偿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同时按照相同补助标准及以房票价值实际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
第四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政策,建立“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档案和台账。
档案和台账应该有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镇人民政府需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确保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重复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23〕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本实施细则实施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一、商业类房屋租金
(一)临街一层商铺租金
表1-1:惠阳区商铺租金路线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
序号 |
街道/镇 |
路段名称 |
路段起止 |
本轮租金 |
上一轮 租金 |
|
1 |
中心城区 |
开城大道北 |
北至白云四路,南至中山三路 |
68 |
160 |
|
2 |
中心城区 |
开城大道中 |
北至中山三路,南至爱民东路 |
62 |
100 |
|
3 |
中心城区 |
开城大道南一段 |
北至爱民东路,南至仲恺路 |
76 |
80 |
|
4 |
中心城区 |
开城大道南二段 |
北至仲恺路,南至上杨三路 |
143 |
120 |
|
5 |
中心城区 |
白云一路 |
西至龙海一路,东至兴湖路 |
55 |
55 |
|
6 |
中心城区 |
白云二路 |
西至兴湖路,东至人民五路 |
50 |
80 |
|
7 |
中心城区 |
白云三路 |
西至人民五路,东至万顺一路 |
57 |
100 |
|
8 |
中心城区 |
白云四路 |
西至万顺一路,东至白云五路 |
55 |
130 |
|
9 |
中心城区 |
白云五路南段 |
西至开城大道北,东至卢屋路 |
40 |
80 |
|
10 |
中心城区 |
白云五路北段 |
西至卢屋路,东至星河西一路 |
40 |
50 |
|
11 |
中心城区 |
南门路 |
北至横头街,南至白云四路 |
100 |
140 |
|
12 |
中心城区 |
人民一路 |
西至深莞惠红色干线,东至将军路 |
55 |
|
|
13 |
中心城区 |
人民二路 |
西至X225县道,东至北环路 |
63 |
80 |
|
14 |
中心城区 |
人民三路 |
北至北环路,南至淡水河 |
50 |
70 |
|
15 |
中心城区 |
人民四路 |
北至淡水河,南至白云三路 |
55 |
100 |
|
16 |
中心城区 |
人民五路 |
北至白云三路,南至爱民东路 |
45 |
90 |
|
17 |
中心城区 |
人民六路 |
北至爱民东路,南至大喜街 |
50 |
80 |
|
18 |
中心城区 |
爱民东路 |
西至人民五路,东至长安南路 |
43 |
70 |
|
19 |
中心城区 |
爱民中路 |
西至大华三路,东至人民五路 |
45 |
60 |
|
20 |
中心城区 |
中山一路 |
西至承修三路,东至人民五路 |
65 |
70 |
|
21 |
中心城区 |
中山二路 |
西至人民五路,东至开城大道中 |
73 |
80 |
|
22 |
中心城区 |
中山三路 |
西至开城大道中,东至星河西四路 |
61 |
80 |
|
23 |
中心城区 |
中山四路 |
西至星河东四路,东至大埔南路 |
50 |
60 |
|
24 |
中心城区 |
万顺一路 |
北至白云三路,南至中山二路 |
73 |
80 |
|
25 |
中心城区 |
万顺二路 |
北至中山二路,南至爱民东路 |
61 |
65 |
|
26 |
中心城区 |
万顺三路 |
北至爱民东路,南至演达二路 |
50 |
55 |
|
27 |
中心城区 |
承修一路 |
西至开城大道中,东至星河西五路 |
65 |
80 |
|
28 |
中心城区 |
承修二路 |
西至人民五路,东至开城大道中 |
50 |
90 |
|
29 |
中心城区 |
承修三路 |
西至中山一路,东至人民五路 |
45 |
60 |
|
30 |
中心城区 |
承修四路 |
西至南湖路,东至中山一路 |
60 |
60 |
|
31 |
中心城区 |
莲塘西路 |
西至万顺一路,东至开城大道北 |
70 |
60 |
|
32 |
中心城区 |
莲塘东路 |
西至开城大道北,东至长安中路 |
50 |
60 |
|
33 |
中心城区 |
长安北路 |
北至卢屋路,南至叶挺中路 |
48 |
70 |
|
34 |
中心城区 |
长安中路 |
北至叶挺中路,南至承修一路 |
63 |
75 |
|
35 |
中心城区 |
长安南路 |
北至承修一路,南至爱民东路 |
80 |
85 |
|
36 |
中心城区 |
叶挺西路 |
西至万顺一路,东至开城大道北 |
85 |
75 |
|
37 |
中心城区 |
叶挺中路 |
西至开城大道北,东至星河东四路 |
56 |
80 |
|
38 |
中心城区 |
叶挺东路 |
西至星河东四路,东至大埔南路 |
63 |
65 |
|
39 |
中心城区 |
金惠大道(东) |
西至土湖街,东至人民四路 |
70 |
90 |
|
40 |
中心城区 |
金惠大道(西) |
东至土湖街,西至秋湖路 |
40 |
50 |
|
41 |
中心城区 |
东华大道中 |
北至深汕高速,南至承修四路 |
80 |
80 |
|
42 |
中心城区 |
广场西路 |
西至东华大道中,东至广场东路 |
45 |
70 |
|
43 |
中心城区 |
广场东路 |
西至广场西路,东至人民四路 |
50 |
70 |
|
44 |
中心城区 |
永兴路(上) |
北至北环路,南至深汕高速 |
40 |
50 |
|
45 |
中心城区 |
永兴路(下) |
北至深汕高速,南至河背街 |
40 |
50 |
|
46 |
中心城区 |
大华二路 |
北至人民五路,南至承修三路 |
100 |
60 |
|
47 |
中心城区 |
大华三路 |
北至承修三路,南至爱民中路 |
60 |
|
|
48 |
中心城区 |
河背街 |
西至人民三路,东至淡水铁桥北 |
50 |
50 |
|
49 |
中心城区 |
金秋大道 |
西至秋宝路,东至北环路 |
38 |
50 |
|
50 |
中心城区 |
富源路 |
西至人民六路,东至星河西六路 |
38 |
45 |
|
51 |
中心城区 |
演达一路 |
西至大华三路,东至人民六路 |
50 |
60 |
|
52 |
中心城区 |
演达二路 |
西至人民六路,东至开城大道中 |
44 |
|
|
53 |
中心城区 |
演达三路 |
西至开城大道南,东至长安路 |
70 |
50 |
|
54 |
中心城区 |
南门西街 |
西至人民公园路,东至南门中路 |
80 |
100 |
|
55 |
中心城区 |
南门东街 |
西至南门中路,东至白云四路 |
80 |
100 |
|
56 |
中心城区 |
瓦窑坑街 |
北至昙华路,南至南门西街 |
50 |
70 |
|
57 |
中心城区 |
上塘西街 |
北至南门西街,南至石园东街 |
50 |
70 |
|
58 |
中心城区 |
大埔南路 |
北至星河东四路,南至南站路 |
40 |
55 |
|
59 |
中心城区 |
星河西四路 |
北至叶挺东路,南至中山三路 |
50 |
55 |
|
60 |
中心城区 |
星河西五路 |
北至中山三路,南至爱民东路 |
50 |
55 |
|
61 |
中心城区 |
星河西六路 |
北至爱民东路,南至仲恺路 |
67 |
|
|
62 |
中心城区 |
星河西七路 |
北至仲恺路,南至长汀花园 |
50 |
|
|
63 |
中心城区 |
名苑路 |
西至星河西四路,东至大埔南路 |
39 |
|
|
64 |
中心城区 |
南站西路 |
西至星河东六路,东至惠阳站 |
42 |
|
|
65 |
中心城区 |
体育路 |
西至开城大道北,东至长安北路 |
70 |
|
|
66 |
中心城区 |
星河东四路 |
北至叶挺东路,南至中山四路 |
49 |
|
|
67 |
—— |
星河东五路 |
北至中山四路,南至爱民东路 |
39 |
|
|
68 |
中心城区 |
星河东六路 |
星河丹堤 |
175 |
|
|
69 |
中心城区 |
仲恺路 |
西至开城大道南,东至星河西六路 |
50 |
|
|
70 |
中心城区 |
崇雅路 |
北至南门中路,南至白路四路 |
120 |
180 |
|
71 |
中心城区 |
石坑四路 |
西至人民四路,东至石园西街 |
60 |
80 |
|
72 |
中心城区 |
云新大道 |
西至土湖街,东至人民四路 |
50 |
70 |
|
73 |
中心城区 |
石园西街 |
西至人民四路,东至石园东街 |
60 |
80 |
|
74 |
中心城区 |
鹏南路 |
北至人民三路,南至金秋大道 |
55 |
60 |
|
75 |
中心城区 |
秋宝路 |
北至将军路,南至白石路 |
50 |
50 |
|
76 |
中心城区 |
秋宝南路 |
西至秋宝路,东至金湖路 |
50 |
80 |
|
77 |
中心城区 |
秋宝北路 |
北至环南路,南至秋宝路 |
80 |
|
|
78 |
中心城区 |
白石路 |
北至秋宝路,南至外环高速 |
60 |
80 |
|
79 |
中心城区 |
沿湖路 |
北至恬波路,南至秋宝路 |
50 |
80 |
|
80 |
中心城区 |
迎宾路 |
北至人民二路,南至金秋大道 |
70 |
70 |
|
81 |
中心城区 |
长鑫中路 |
西至鹏南路,东至迎宾路 |
40 |
60 |
|
82 |
中心城区 |
长鑫西路 |
西至桔园路,东至鹏南路 |
40 |
60 |
|
83 |
中心城区 |
景新一路 |
西至秋溪南路,东至秋宝路 |
45 |
|
|
84 |
中心城区 |
桃园北路 |
全段 |
40 |
|
|
85 |
中心城区 |
鸿泰路 |
全段 |
40 |
|
|
86 |
中心城区 |
角塘路 |
全段 |
50 |
|
|
87 |
中心城区 |
金湖路 |
北至沿江路,南至沈海高速 |
70 |
|
|
88 |
中心城区 |
金丰路 |
北至御和路,南至联星路 |
40 |
50 |
|
89 |
中心城区 |
御和路(北) |
西至叶挺大道,东至三和大道 |
70 |
100 |
|
90 |
中心城区 |
御和路(南) |
北至御和路,南至和兴路 |
40 |
60 |
|
91 |
中心城区 |
莲塘北路 |
北至惠大高速,南至御和路 |
45 |
80 |
|
92 |
中心城区 |
荣信路 |
西至联兴东路,东至淡水河 |
50 |
80 |
|
93 |
中心城区 |
坝心路 |
北至坝心四街,南至联兴东路 |
47 |
80 |
|
94 |
中心城区 |
和兴路 |
西至叶挺大道,东至惠大高速 |
35 |
50 |
|
95 |
中心城区 |
御河路 |
北至御和路,南至和兴路 |
65 |
|
|
96 |
中心城区 |
振业路 |
南至叶挺大道 |
35 |
|
|
97 |
中心城区 |
叶挺大道 |
西至星河东四路,东至大埔南路 |
40 |
|
|
98 |
中心城区 |
拾围路 |
西至沿河路,东至惠大高速 |
45 |
|
|
99 |
中心城区 |
文化路 |
北至清岭路,南至和兴路 |
57 |
|
|
100 |
新圩镇 |
Y847 |
北至丹东线,南至村道 |
50 |
|
|
101 |
新圩镇 |
G228 |
西至新圩大道,东至Y847 |
30 |
|
|
102 |
新圩镇 |
秋新路 |
西至新圩大道,东至政府东路 |
53 |
|
|
103 |
新圩镇 |
新圩大道 |
北至秋新路,南至新丰路 |
50 |
|
|
104 |
新圩镇 |
新圩大道 |
北至新丰路,南至Y761 |
45 |
|
|
105 |
新圩镇 |
金新路 |
北至秋新路,南至新建二街 |
250 |
|
|
106 |
新圩镇 |
金新路 |
北至新建二街,南至新圩大道 |
60 |
|
|
107 |
新圩镇 |
政府北路 |
北至金新路,南至政府东路 |
110 |
|
|
108 |
新圩镇 |
政府东路 |
西至新建二街,东至秋新路 |
45 |
|
|
109 |
新圩镇 |
政府南路 |
西至新建街,东至政府北路 |
100 |
|
|
110 |
新圩镇 |
塘兴路 |
北至政府东路,南至村道 |
35 |
|
|
111 |
新圩镇 |
新建一街 |
北至金新路,南至东门路 |
70 |
|
|
112 |
新圩镇 |
新丰路 |
西至金新路,东至新裕路 |
35 |
|
|
113 |
新圩镇 |
G205 |
北至Y761,南至深莞惠红色干线 |
60 |
|
|
114 |
新圩镇 |
银峰一路(东风村段) |
西至新清大道,东至205国道 |
50 |
|
|
115 |
新圩镇 |
银峰三路(约场村段) |
北至228国道,南至948乡道 |
45 |
|
|
116 |
新圩镇 |
新南一路(红卫村段) |
北至新清大道,南至948乡道 |
30 |
|
|
117 |
沙田镇 |
东安一路 |
北至浩谷环球科技园,南至丹东线 |
113 |
|
|
118 |
沙田镇 |
长安大道 |
西至白云六路,东至丹东线 |
30 |
|
|
119 |
沙田镇 |
沙田大道 |
北至乡道,南至长安大道 |
45 |
|
|
120 |
沙田镇 |
华安路 |
北至锦绣路,南至长安大道 |
83 |
|
|
121 |
沙田镇 |
锦绣路 |
西至长龙一路,东至长安中三路 |
44 |
|
|
122 |
沙田镇 |
兴业三路 |
北至Y917,南至长安大道 |
30 |
|
|
123 |
镇隆镇 |
惠台路 |
北至惠环大道,南至四环南路 |
43 |
|
|
124 |
镇隆镇 |
X204 |
北至四环南路、南至五五乡道 |
30 |
|
|
125 |
镇隆镇 |
镇隆大道 |
北至长深高速、南至惠莞高速 |
50 |
|
|
126 |
镇隆镇 |
大光路 |
北至惠涤路,南至大光路南段 |
40 |
|
|
127 |
镇隆镇 |
五六乡道 |
西至镇隆大道,东至长深高速 |
35 |
|
|
128 |
镇隆镇 |
镇隆大道 |
北至五六乡道,南至长深高速 |
35 |
|
|
129 |
镇隆镇 |
景湖一路 |
西至Y946,东至镇隆大道 |
50 |
|
|
130 |
镇隆镇 |
景湖二路 |
西至景湖小区三街,东至镇隆大道 |
45 |
|
|
131 |
永湖镇 |
惠淡路 |
全段 |
35 |
|
|
132 |
永湖镇 |
S357(永良路) |
西至叶挺大道,东至惠大高速 |
30 |
|
|
133 |
永湖镇 |
升乐街 |
北至永良路,南至永新街 |
50 |
|
|
134 |
永湖镇 |
沿江路 |
西至永新街,东至中学路 |
50 |
|
|
135 |
永湖镇 |
永新街西段 |
西至惠淡路,东至中学路 |
50 |
|
|
136 |
永湖镇 |
永新街中段 |
西至中学路,东至升乐街 |
80 |
|
|
137 |
永湖镇 |
永新街东段 |
西至升东街,东至惠澳大道 |
30 |
|
|
138 |
平潭镇 |
怡发工业园(怡发一路、二路、三路) |
北至惠州大道、南至龙翔科技园 |
40 |
|
|
139 |
平潭镇 |
惠州大道 |
西至怡发一路、东至平潭中学 |
41 |
|
|
140 |
平潭镇 |
平横路 |
北平园岭仔、南至惠州大道 |
29 |
|
|
141 |
平潭镇 |
平潭市场 |
西至Y899、东至G324 |
54 |
|
|
142 |
良井镇 |
良井中学周边 |
西至S357、东至南门街 |
23 |
|
|
143 |
良井镇 |
202县道 |
西至S357、东至甘泉古寺 |
23 |
|
|
144 |
良井镇 |
沿江路 |
西至S357、东至府前街 |
23 |
|
|
145 |
良井镇 |
S357 |
北至良湖大道、南至良井大饭店 |
27 |
|
备注:空白处为上一轮未调查部分。
未在上述路段范围内的其余路段临街一层商铺租金水平如下:
表1-2:惠阳区商铺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
序号 |
街道/镇 |
本轮租金 |
上一轮租金 |
|
1 |
淡水街道办 |
35 |
66 |
|
2 |
秋长街道办 |
30 |
43 |
|
3 |
三和街道办 |
28 |
37 |
|
4 |
新圩镇、永湖镇、镇隆镇 |
25 |
40 |
|
5 |
沙田镇、良井镇、平潭镇 |
22 |
30 |
(二)临街二层商铺租金
二层商铺租金统一以临街一层商铺租金的40%确定。
二、办公房屋租金
表2:惠阳区办公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
序号 |
街道/镇 |
本轮租金 |
上一轮租金 |
|
1 |
淡水街道办 |
26 |
26 |
|
2 |
秋长街道办 |
18 |
19 |
|
3 |
三和街道办 |
16 |
18 |
|
4 |
新圩镇、镇隆镇 |
18 |
20 |
|
5 |
沙田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 |
14 |
三、住宅类房屋租金
表3:惠阳区住宅分区片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
序号 |
街道/镇 |
本轮租金 |
上一轮租金 |
||
|
电梯商品房 |
楼梯商品房 |
电梯商品房 |
楼梯商品房 |
||
|
1 |
淡水街道办 |
25 |
17 |
26 |
19 |
|
2 |
秋长街道办 |
18 |
12 |
20 |
13 |
|
3 |
三和街道办 |
15 |
10 |
18 |
11 |
|
4 |
新圩镇 |
18 |
12 |
20 |
13 |
|
5 |
沙田镇 |
17 |
10 |
19 |
12 |
|
6 |
镇隆镇 |
18 |
10 |
17 |
10 |
|
7 |
永湖镇 |
18 |
11 |
20 |
13 |
|
8 |
良井镇 |
15 |
10 |
17 |
10 |
|
9 |
平潭镇 |
17 |
10 |
18 |
11 |
四、工业类房屋租金
表4:惠阳区工业仓储(厂房、仓库等)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
序号 |
街道/镇 |
范围 |
本轮租金 |
上一轮租金 |
|
1 |
淡水街道办、秋长街道办、三和街道办 |
临主干道 |
18 |
20 |
|
临近次干道 |
14 |
15 |
||
|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
10 |
12 |
||
|
2 |
新圩镇 |
临主干道 |
18 |
20 |
|
临近次干道 |
15 |
17 |
||
|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
13 |
15 |
||
|
3 |
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 |
临主干道 |
17 |
18 |
|
临近次干道 |
13 |
15 |
||
|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
11 |
12 |
||
|
4 |
良井镇、平潭镇 |
临主干道 |
12 |
13 |
|
临近次干道 |
9 |
10 |
||
|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
7 |
8 |
说明:
主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主要客货运输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车道宽度14米以上,车道数大于等于4个。
次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15-40米,车道宽度11-14米,车道数大于等于2个。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