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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26-09-1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岳池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主体确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按照“谁实施、谁承担”的原则,由房屋征收主体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法律服务、劳务派遣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范围的确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决定的作出等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贴和奖励:包括购房补贴、签约奖励、搬迁奖励。

  前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具备以上设施或按照补偿方案规定不具备奖励条件的,其不在之列。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构成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确定。

  (二)购房补贴。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一年内,在岳池县县城中心城区购买合法首次出售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予以补贴,购买二手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8%予以补贴。征收乡镇房屋在乡镇中心场镇购买合法产权房屋和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予以补贴。

  未在岳池县内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的,不予补贴。人均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低于市、县现行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不予补贴。

  (三)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发。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计发,每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 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 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评估价计发。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六)室内装饰装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8%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4%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给予签约奖励。征收公告征收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的搬迁奖励。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构成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房。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优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岳池县拆迁对象购买安置房定价标准补给房屋征收部门。

  (二)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征收非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未达到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 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 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未达到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五)室内装饰装修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8%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4%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给予签约奖励。征收公告征收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的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但补偿方案中未提供安置过渡用房的除外。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提供的安置房源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时间,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协议约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参照同类被征收房屋评估的过渡安置费用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补差款。超出5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按岳池县拆迁对象购买安置房定价予以补差。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应获得的装修、搬迁等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同被征收人协商分配,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不因此承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征收主体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主体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对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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