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6-09-2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东政办秘〔2024〕49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东至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317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第17届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县政府为本县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业务指导,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县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
二、严格依法履行房屋征收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同步实施。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或安置:
1.擅自从事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
2.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3.迁入户口(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相关事项,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暂停期间土地征收申请获得批准,但房屋征收工作仍未完成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房屋征收工作全部结束。
(二)开展现状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位置、权属、用途、面积,附属设施状况及补偿安置对象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起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起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房屋征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方式、补助和奖励等,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公告期内,被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不含)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房屋征收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确定房屋征收方案,并再次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结果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未达成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测算确认结果,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明确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资金与土地征收资金同步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催告,在催告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的,由县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房屋)决定。
(七)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交出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八)不动产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严格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规范房屋合法性认定
1.住宅房屋认定
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0-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厕所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
(2)附属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等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相关偏房。
(3)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主房中无厨房和厕所,在附属房中有厨房和厕所,分别按9㎡和5㎡的标准计入主房面积;附属房中厨房和厕所不足9㎡和5㎡的,按实际面积计入主房面积。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唯一住房,且至今未改(扩)建的,按房屋现状认定。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3)已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按规划审批面积,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2.非住宅房屋认定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但有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权属情况予以认定。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批准建房文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查明土地来源、使用现状和符合规划情况,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所在的村组公示10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审核审定;属于乡镇使用的,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审定。
(二)明确补偿方式。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含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或者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非住宅房屋(含工企业用房、商业用房)补偿,应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由评估机构依法组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房屋涉及房屋征收的,实行货币化补偿。
1.货币化补偿(含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房票安置指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已参与房票结算的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县政府可予以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以房屋征收方案为准。
2.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由政府统一建设住宅,或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现行农民建房有关文件规定。
3.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相互找补。安置房安置后,人均小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申请增购至50平方米(含本数),超出部分按评估价增购。
(三)补助和奖励。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有关政策,在具体征收方案中明确。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不少于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价值75%的奖励。
(四)其他情形。拆除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拆除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拆除由相关部门审批的,其中已注明实施城乡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货币化补偿;
4.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5.拆除农业生产用房,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货币化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发改、住建、财政、民政、林业、水利、公安、司法、市场监管、人社、文旅、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征收工作在政府统一组织下规范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坚决杜绝克扣、挪用征收补偿款等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对违法实施征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三)严格工作标准。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要依法完善公告、现状调查、听证、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10日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