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被拆除 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行为违法
2020-03-31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何先生系新昌县澄潭镇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4月9日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认定何先生房屋中的钢棚面积64.925平方米、搭建面积51.68平方米、三层加层面积64.925平方米、四层加层面积39.512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从而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何先生于2019年4月16日前自行拆除。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何先生立即对上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通知书违法。但在立案后的第二天,相关部门即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面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凯诺所贾启华律师与和雪莲律师即刻指导何先生对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迅速作出判决,认定相关部门拆除何先生房屋既未履行事先催告义务,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公告,更未告知何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故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践中,因为被拆迁人认为补偿过低而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有些部门便以房屋为违章建筑之名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对此,凯诺律师有如下建议:第一,对于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的书面文件,不要置之不理,对于该文件被拆迁人有复议诉讼的权利;第二,不是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章建筑;第三,即便是违章建筑,相关部门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